四川成都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业务管理;
四川成都市报送住房租赁业务开业管理的通知机构备案;
四川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提交材料的事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业务开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等拿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业务开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开业信息报送)时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选择业务类型,经纪机构选择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类型的,应同步将从业人员名单提交备案和报送住房租赁业务开业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标明“房地产经纪”字样。
(三)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具备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3名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且非其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职人员;
(四)已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从业人员违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或成都市信用D级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名单。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七)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四川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申请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