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变更成都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都市武侯区登记注册的指南;
旅行社旅游经营许可证成都市高新区审核批准的条件;
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旅行社成都市金牛区的申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蕞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都市申请范围:锦江区,高新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