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成都市设立旅行社申请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成都市;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业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经,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成都市旅行社许可证申请经营旅游业务范围:锦江区,高新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