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服务指南;
新都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含影视许可证;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
二、办事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川参照版。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需包含股权构成和资金来源证明,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追溯,直至蕞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不少于3名。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 股东材料。
(五)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专业简历,业务成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
(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高新西区,高新南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